大病救助项目有哪些?大病救助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大病救助项目有哪些?大病救助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1、大病救助项目:大病救猛冲助项目是指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提供的一种救助措施,由财政部门拨款资助,由省级 *** 实施,由县级 *** 组织实施。
2、社会大病救助项目:社会大病救助项目是指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捐赠资金,由 *** 组织实施的一种救助措施,旨枝斗歼在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支付医疗费用。
3、社会保险大病救助项目:社会保险大病救助项目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下,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种救助措施,旨在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支付医疗费用。
大病救助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1、大病救助的范围:大病救助的范围一般包括支付销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药品费用等。
2、大病救助的要求:大病救助的要求一般包括患者必须是我国公民,患有重大疾病,经诊断确认,符合救助条件,支付的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大病救助患者范围有哪些
法律主观:
大病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 补贴相结合。享受更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 *** 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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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病救助新政策
一、大病医保报销范围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推荐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2)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
3)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
3.年度报销封顶线:30万。
三、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
2)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2)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四、大病医保报销年限
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最多两年,其中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可享受5年。
大病医保新政策变化
对比往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万元。
2.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3.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4.大额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5.儿童免费接种疫苗: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农村大病救助补贴能补多少
农村大病救助补贴能补多少农村大病救助补贴的标准如下: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 *** 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东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广东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规定呢?广东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是什么?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大病救助机制,助力精准扶贫”提案收悉,经综合省人轮大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病救助核查认定手段和审核程序问题 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对大病救助申请家庭的传统认定手段主要是入户调查及核验医疗票据。2017年底我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线,为工作人员准确认定大病救助对象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工具,同时各项业务流程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均有办理时限,当前状态及进度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救助的审核审批效率。该核对系统涵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八项社会救助业务数据,在结构上对接八项业务系统模块,依托省信息中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云平台,是纵向连接部、省、市、县、镇五级,横向连接各个 *** 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大集中模式综合性信息系统。系统在功能上分为两个模块,一是核对模块,解决认定的问题。系统全面整合 *** 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关于公民收入、财产状况信息资源,通过各项数据整合计算,根据不同业务标准,进行各项救助业务的对象认定,力争做到“不错保、不漏报、应保尽保”;二是八项救助业务管理模块,解决管理及共享的问题。此模块纵向供省级以下各级救助部门使用,使救助业务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全程电子信息化,实现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信息化管理;横向实现与扶贫办、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为进一步准确认定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粤卫函〔2018〕195号),从2018年起,组织对我省“广东扶贫大数据平台”建档立卡及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监测健康状况为“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员进行大病筛查、确诊、分类组织专项救治。方案要求强化临床路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保障作用,减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二、关于大病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问题
(一)完善制度机制。一是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各地完善门诊救助、“二次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等审核审批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合力。二是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出台《广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做好农村患重特大病困难群众专项救治,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保障作用,控制医疗费用总额,减低困难群众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三是我厅将起草并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拟制下发《关于做好三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扶贫与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衔接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做好与医疗保险信息、扶贫信息互通共享;开展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二)对象全部覆盖。建立困难群众信息库,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切实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到资助参保一个不漏,住院(门特门慢)救助应救尽救。
(三)简化费用结算。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团知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腊或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数据统计和和实时更新,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诊疗特殊病、慢性病,实现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协助,将在省集中式医保系统中搭建医疗救助模块,实现与医疗救助系统实时对接。2018年底,逐步开展省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效率,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四)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二次救助”,督促各地2018年6月前制定“二次救助”具体细则,将政策范围外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更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 *** 用,做好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重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创新资金支付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会签后,由社保基金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救助对象和“二次救助”,由社保基金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通过社保卡发放医疗救助报销资金。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各地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强化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每一份钱都用到困难群众需要的地方。
三、关于基层医疗体系建设问题
目前我省正在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从硬件、软件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二是加大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实际报销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之间差距。积极推进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向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三是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出台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医保统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四是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坚持 *** 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情况
2016年起,我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实现“一延伸两倾斜”,覆盖范围从城乡居民延伸到职工,保障待遇向困难群体和高额医疗费用群众倾斜。截至2017年,全省大病保险覆盖人数10122万人,保障参保人尤其是贫困人员“看得起病、敢看大病”。
(一)积极推进大病保险精准扶贫。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下降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更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困难群众保障需求。一是特困人员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更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2017年,全省享受大病保险的困难人员为69650人次,其中住院40072人次,门诊特定病种29578人次。
(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目前省内上线医疗机构657家,累计结算117万人次,结算金额282亿元;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上线定点医疗机构772家,居全国之一,直接结算3.3万人次,结算金额7.7亿元,均位居全国第三,有效减轻群众垫资和跑腿负担。二是各地优化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一站式”整合结算,缓解困难人员“跑腿”和“垫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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