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都是含消费税的吗-关于消费税和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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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都是含消费税的吗?
组成计税价格都是含消费税的吗?有没有人知道?据我所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含消费税的,希望帮到你了。
关于消费税和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有一个例题,某烟厂(地处市区)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箱50 000支),每条(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每标准条80元(不含税)。要求: 计算该烟厂9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及增值税给出的答案如下
1标准箱=250标准条
100标准箱=25 000标准条
应纳消费税=100×150+80×25 000×56%=1 135 000(元)
应纳增值税= 80×25 000×17%=340 000(元)
但是我在看到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算增值税的时候包含了消费税,但本题中答案算增值税时又不包含消费税,有没有人能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呢?
你混淆了销售价和成本价的 ***
如果是销售价
应纳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消费税适用税率+定额税率*数量
应纳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增值税适用税率
如果是成本价
应纳消费税=(成本+定额税率*数量)/(1-消费税适用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定额税率*数量
应纳增值税=(成本+定额税率*数量)/(1-消费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以上就区别,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你要真正理解它们的本质所在。其实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都是价内税。
价内税就是指:(成本+价内税税种)/(1-价内税税种的税率)*价内税税种的税率=价内税
价外税就是指:(成本+价内税税种)/(1-价内税税种的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
如果是销售价,一般都是包含了价内税在内的,直接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计算即可。
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消费税什么时候计入产品成本,什么时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我要好理解的···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价内税。除卷烟外均在单一环节征税。
一、消费税计入成本的情况有:
1、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 *** 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 ***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 ***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算消费税组成计算价格时,为什么分母是一“减去”税率 希望可以回答既简单又明了
消费税是价内税,在组成价格公式中的分子是不含消费税额的,所以分母的比率也不能是100%必须把消费税率减去。给你分解一下公式:实行从价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变换下=【含消费税额的总价(含材料成本+利润+消费税)-消费税】/100%-消费税税率
成套消费品销售怎么计算消费税
法律主观:
一、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消费税如何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更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 ***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消费税的计算依据分别是采用从价和从量的两种计税 *** 来计算的。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而想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一般都是按照每单位的重量容积以及数量等等来计算的,所以在计算消费税的时候要看是按照哪种 *** 来算的。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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