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劳荣枝16次见面,劳荣枝有什么变化?
辩护律师与劳荣枝16次见面,劳荣枝有什么变化?
近日,梨视频拍客专访了劳荣枝的辩护法援律师王国强。王国强说,前前后后和劳荣枝见了十六次面,劳荣枝起初只在意外界的看法,不在意判刑,相比无期徒刑宁愿判死刑,经过16次会面她的心态开始改变,求生欲变强,很关心案件进展,主动要求公开审理。
据律师王国强回忆:首先是劳荣枝要求法援律师介入,后面包括办案单位、检察院,也就这个问题多次问过她,说家里的哥哥请了律师,包括哪个律师是免费的。
我印象中她原来跟检察院也沟通过这个事情,我们也在笔录中多次跟她确认。但她的想法是不想再麻烦家里人。她觉得有点愧疚吧,这么多年,一直在逃亡,也给家里造成了影响。
然后,她就签了法律援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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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劳荣枝为自己辩护
王国强表示:绑架、入室抢劫劳荣枝是认可的。但是对于这两个罪名,致人死亡的这个加重情节的后果,她是不认可的。
劳荣枝说,我不知道法子英要杀人,我也没预料到他要杀人,我也不知道他已经杀了人。
劳荣枝说,她跟法子英在一起,有爱有恨也有伤害。因为法子英会给她做饭洗衣服,有的时候会照顾她,但有些时候也会去打她。
辩护律师详述与劳荣枝16次见面,劳荣枝的求生欲到底有强?



劳荣枝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还企图向辩护律师求援,让他为自己辩护,能够使自己获得减刑,或者获得活着的机会,所以约见了律师10多次,足以说明她的求生欲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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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告诉我们权力不能失去制约
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告诉我们权力不能失去制约,更深刻感受到了失去制约,挟裹民意或被民意挟裹的权力是多么可怕。
之一部分:控方违法部分
1、一审始终不让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劳荣枝,却安排当地法援律师会见。事后我们看到了,法院律师没有鸟用,连检方未控诉、法院自行追加罪名的事情都替劳荣枝答应了。
2、连续两个月密集审讯,每次录像长度都是23小时58分,精确控制不违反疲劳审讯的规定,实际上录像时长远小于实际审讯。
3、有利于劳的证词就不录,审讯笔录与审讯视频严重不同。
4、提审地点脱离看守所,失去监督。
5、未审先判,通过舆论恶意传播挟裹民意(民意)。

第二部分:审判程序违法
1、一审应有审判员和陪审员七人组成合议庭,实际仅有三名法官。
2、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起诉的抢劫罪,判的却是杀人罪。
3、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对证据无权发表意见。
4、一审剥夺了劳荣枝及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回避的制度。
5、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样二审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导致两个法院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南昌法院完全不在意合肥法院在法案的审判结论)。
6、遗漏必须出庭的当事人,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

第三部分:实体辩护透漏出的,而被媒体刻意忽略的信息
一、南昌熊案
1、熊案法子英笔录中提到劳荣枝问法“人呢”,法说放了等信息,检方却坚持认为劳应该在现场,依据推理认为劳应该参与杀人而无任何证据证明。
2、合肥判决对法子英在南昌案件没有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只是加重情节,现在南昌法院却要认定劳荣枝故意杀人,结果是杀人的比没啥人的罪还重。
3、关于“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并没有法子英供述,也非劳荣枝当年说的话,经查证询问录像,该句话是审讯人员诱导了四个小时,在讨论怎么能灭失证据的谈话内容,而非劳荣枝在案发当年真的提议。
4、关于剪 *** 线的细节,同样也是劳荣枝本人在庭上否认的孤证,在法庭发问阶段,她说自己看到了法子英剪 *** 线。结果就被当成事前商量剪 *** 线。
二、温州杀人案
1、法供认证明其杀人劳并不在场,且供认“劳荣枝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位曾是她同事的受害人。”
2、凶案现场没有劳荣枝的任何生物检材。
3、一审法院仅以劳的供述“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认定劳荣枝故意杀人,做有罪推定,而无任何实体证据。
三、常州案件(未遂)
1、要求受害人到场质证,未获同意;要求进行测谎,也未获同意。
(控方以保护隐私名义拒绝,实际该理由并不成立,完全可以通过隐私保护手段解决)。
2、该起犯罪事实是劳荣枝主动交代,刘华当年挣脱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机关未掌握,法院未起诉,已过法律追诉期。
(检方认为属于连续犯,该认定错误,连续犯是将赎罪归为一罪,避免一罪多罚的被告有利原则,不同城市、不同时间的绑架案显然不是连续犯)
四、合肥案
1、关于购买冰柜的事实一审并未查清,证人所述外貌特征与劳荣枝不符。
2、未组织上述证人对劳荣枝进行辨认,未开展犯罪现场的指认等工作,严重程序违法。
3、《笔迹鉴定书》,并非鉴定人独立完成的,违反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即不受其他人影响的基本原则。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未获同意。
其它
1、侦查阶段劳荣枝多次提出自己被法子英殴打,并留有陈旧伤,侦查人员熟视无睹,没有对劳 荣枝进行伤情鉴定,对于可能证明胁迫犯罪的证据视而不见,故意遗漏,存在严重的偏见和理论上的误区。
2、劳荣枝也曾经举报了法子英和刘军共同入室抢劫,侦查人员却不重视不记录不调查。
3、本案用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但只援引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言词证据,对劳荣枝有利的大量言词证据并未引用。
最后想说的是,所有的质疑,并非要帮劳脱罪,而是担心法律没有得到公正、切实地执行。法律不彰, *** 众不可能有安全感,社会就必然滑向丛林社会,这不是我们想要的,这是我们所恐惧的。
劳荣枝家属:劳当庭表示要申诉,律师对此作何表示?



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7人的劳荣枝被公诉,她拒绝请律师,是认罪了还是另有原因?



可能是只有一死才能让她心安吧,毕竟在社会上苟活了20多年,每天的提心吊胆和颠沛流离,已经在这个已经不再年轻的女人脸上刻下了一道道的印迹。劳荣枝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这七条人名背在身上已经很久了,她自己也想放下,与其让律师做无意义的申辩,还不如一死来的痛快。

一、利用美色勾引男人,劳荣枝与男友身负七条人命。
1996年,劳荣枝伙同其男友法子英开始犯罪。劳荣枝利用自己美色将受害人勾引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勒索、绑架等方式,前后杀害了七个人,并且在经常包围二人的时候,法子英开枪反击,劳荣枝趁机逃跑。最后法子英中弹被抓,劳荣枝畏罪潜逃。虽然法子英最后被执行了枪决,可劳荣枝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不见了。

二、24年后终于被抓,坦荡面对判决
2019年11月28日,身背七条人名的劳荣枝被警方依法逮捕。警方通过大数据和人脸分析,发现有一名女子非常像劳荣枝出现在厦门的某商场处。随着长时间的分析终于确认,这就是当初潜逃的犯罪人员劳荣枝。被抓后的劳荣枝死不承认自己的身份,可后来办案人员进行了DNA的对比终于得出肯定的答案。

被抓后的劳荣枝见了家里人,也拒绝了家里人要为她找辩护律师的请求。可能在劳荣枝的眼中,自己已经是一个死人了。这20多年过的提心吊胆,不敢有育,怕孩子受到牵连。不敢回家,怕警方守株待兔。也许对劳荣枝执行最后的刑罚才是她自己所认为的更好的归宿。而她也为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一步错,步步错,邪恶永远都战胜不了正义,等待劳荣枝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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