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文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哪些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文摘
插图: 机械接头指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连接方式用的接头,管螺纹连接未列入机械连接中。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 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哪些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0.4条居民生活用气。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O.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1O.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 *** 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 *** 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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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架空管道距商业烟囱的距离要求,出自哪里,那本规范。。。 实在绕不过去了。。。
我知道燃气计量装置距金属烟囱1米,距砖砌烟囱0.8米,那燃气管道呢,如果绕不过去可以采取什么安全措施缩小间距呢?6.6.13 燃气调压站采暖应根据气象条件、燃气性质、控制测量仪表结构和人员工作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当需要采暖时严禁在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我国城镇燃气压力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燃气储配站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调压器的主要运行工艺指标有哪些?
GH燃气为您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很清晰,回答如下:
1,根据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如下划分:
名 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高压 A : 2.5<P≤4.0 高压 B :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次高A : 0.8<P≤1.6 次高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中压 A: 0.2<P≤0.4 中压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低压 P<0.0l
2,燃气储配站的主要作用是:
接受气源来气 , 并进行净化,加臭,储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它也是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中储存和分配燃气的设施.
通俗来讲,就是对气源来气进行 , 处理 , 储存 , 配送燃气的固定场所.
3,燃气调压器(此处以城镇为例,不涉及长输)的主要工艺参数指标如下:
进口压力P1:一般根据用途和现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常用的楼栋调压器0.02~0.4MPa
不等
出口压力P2:1~5KPa/10~15KPa不等
稳定流量Q:3~15Nm3/h
稳定精度δ:±5~10%
工作温度:-30℃~60℃
公称口径:DN25,DN50,DN80,DN100,DN150,DN200,DN300不等.
带切断的还有:切断压力Pc
带监控调压的还有:监控压力Pm
间接式(指挥式)调压还有:执行压力Pd;反馈压力(中间反馈和出口反馈)Pr;主阀弹簧力:Ps;指挥器的一级压力,二级三级压力等等.
总结:根据您所使用的范围可以进行优选,参考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采用直接式还是间接式调压器,还考虑比如是否使用自力式还是混动调压器(比如电动,气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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