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用途大吗?矿业权评估师的介绍
矿业权评估师用途大吗?
矿业权评估师 含金量比较高,矿业权评估师是矿业权评估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也属于我国高端人才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矿业权评估师的介绍
矿业权评估师是矿业权评估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业权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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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说明
一、关于矿业权评估准则名称变化的说明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之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由四个层次组成,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列示的所有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具体名称,在之后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进行了用词方面的调整,各准则规范的具体内容未进行调整。
表1 矿业权评估准则名称变动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标注※,为名称变化。
二、调整后的评估准则名称索引及框架示意图
1.《矿业权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3.《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4.《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5.《矿业权评估工作计划》
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7.《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9.《收益途径评估 *** 规范》
10.《成本途径评估 *** 规范》
11.《市场途径评估 *** 规范》
12.《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13.《矿业权 *** 评估应用指南》
14.《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应用指南》
15.《法律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16.《证券业务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17.《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18.《企业改制设立公司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19.《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20.《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21.《矿业权评估假设基础指导意见》
22.《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23.《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4.《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5.《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指导意见》
26.《矿业权评估利用模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导意见》
27.《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图1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注:深色部分为本次发布准则
2022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延期至11月12日至13日举行
最新消息!受疫情影响全国2022年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延期至11月12日至13日举行,详细的延期通知如下,下面是整理的“2022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2022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
9月22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公众号发布通告,延期举行2022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详情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原定于 2022年10月22、23日 举行的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至 11月12、13日 举行;
二、考试报名系统将于9月23日9时至27日16时重新开放,未报名考生可在上述时间段进行报名和免试科目申请;
三、已报名考生因考试延期无法参加考试的,可在报名系统开放时段登录报名系统,选择退考退费。因后续相关工作较多,退费申请时间仅限为2022年9月23日9时至27日16时,逾期不予受理。
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我会门户网站(www.camra2006.org.cn)、 *** 公众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后续考试信息。
感谢广大考生的理解与支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 *** 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 *** 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是指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
3.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
3.1.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并利用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1.2 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应关注: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本身可能存在非储量估算规范范畴的数字计算问题,并应提出评估处理方案。
3.1.4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2)计算时点评估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1.5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
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应当对比分析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与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差异。如利用储量级别差异,应说明原因,并注意直接利用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指标的可行性。矿业权评估中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2.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2 通过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相关应用指南有规范的,从其规范;没有规范的,应谨慎分析其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3.2.3 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评估时需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4 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 *** 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5 预测的资源量(334)?,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各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各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但应注意其属潜在矿产资源。
3.3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3.1设计损失量确定。
(1)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2)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两者不能混同。
3.3.2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4 通常情况下,不应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 附则
4.1 不同矿产资源储量定义及其估算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本指导意见基于国家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范;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范调整,将调整本指导意见。
4.2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3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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